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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带头办案 护航民企持续发展——龙子湖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民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谢谢检察长对案件的关心重视,感谢国家保障民企政策,今后一定深刻吸取教训,守法经营”。2020年9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我院向其宣告不起诉决定时连声承诺。

 


    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葛某某来访表达退赃诉求,接访中,检察长杜家素得知葛某某是民营企业主,其投资并实际控制蚌埠一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09年经营以来,经营状况良好,去年全年征税销售额约340余万,纳税21万余元。这次涉嫌诈骗,系因其对法律认识不足所致,且案发后,葛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有退缴非法所得意愿后,遂主动承办案件,及时走访企业,实地了解经营实况,确定葛某某所经营公司符合《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中对民营企业主的认定标准,结合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原则,再经公开听证,得到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一致认同后,作出上述决定。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为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推进会精神,扎实推进服务民企“351”工程,龙子湖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杜家素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为己任,亲临窗口接访,深入企业走访,主动承办案件,办案效果、社会效果较好,示范、引领作用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