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支持民营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支持民营经济建设

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

20216  日在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杜家素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作2019年以来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2019年以来,龙子湖区检察院在区委、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按照全省检察机关服务民企“351”工程的要求,针对辖区非公经济组织数量日益发展壮大的实际现状,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司法原则,为辖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共审查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民企负责人案件78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人,不起诉案件44人,总结上报保护民营企业经验做法,先后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蚌埠检察、区政府信息以及蚌埠日报采用报道转发。

2019年以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主要做法

一、 成立领导小组,重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能够创造奇迹并且迅速发展,民营经济功不可没。2018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随后省、市、区党委政府相继出台贯彻意见,全省检察机关秉承“谦抑、审慎、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先后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方案。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2019年以来,龙子湖区检察院先后成立院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期间,多次组织干警对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行学习领会,制定《龙子湖区检察院实施“351”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并将任务分解,为各部门有序做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明确职责。同时加强与区工商联联系,签订《沟通联系机制意见》,健全日常联系调研机制,确保提供长期高效服务。

二、提升服务水平,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在检察门户网站新增民营经济服务邮箱,申请加入全省96309服务民企热线,方便民营企业咨询申诉。实行专人受理登记,优先快速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充分利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控告申诉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服务。实行联络员工作制度,在蚌埠恒泰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和蚌埠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设置“民营经济服务站”,指派两名检察官作为服务站联络员,延伸检察服务触角,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2020529日,院分管检察长在走访蚌埠恒泰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期间,得知该公司因员工之间推搡致工伤纠纷一案,已向龙子湖区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对工伤方面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希望能够得到检察机关关注,尽快帮助解决,经分管检察长多次协调法院,最终以和解方式,将矛盾化解。

三、宣传政策法律,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

一是将传统媒体公开与新媒体公开相结合,通过“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做好检务信息公开;二是编发《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宣传册》《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宣传册》,方便民营企业了解法律政策;院领导多次前往辖区恒泰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赠送《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丛书》书籍,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提升企业运用法律维护企业及其员工合法权益能力;三是主动建立检企互动关系,多次举办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等不同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营企业家,对院检务工作区、院史馆及未成年人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加深民营企业家对检察机关职能了解。挑选典型案例,联合区工商联,多次邀集辖区50余名民营企业家,通过召开座谈会方式,向民营企业家们作宣讲介绍,提供经营风险防范建议。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院领导分别实地查看安徽昂赛贸易等多家公司的复工复产情况,带头对政府及检察机关有关复工复产政策作宣讲解读,帮助企业掌握政策导向,树立企业发展信心。

四、严把政策界限,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从严掌握起诉标准,防止“构罪即捕”“一诉了之”。淮北某工矿机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因销售设备涉嫌单位行贿罪,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遂主动邀请监察机关代表、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接受社会监督,后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获得2020年度蚌埠市“十大法治事件”提名以及作为典型案例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采用,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徽某压缩机厂系我省著名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资金链短缺,被蚌埠一小贷公司诉至龙子湖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小贷公司680万元借款。被强制执行期间,王某某没有按照执行法官规定时间申报债权,被口头告知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得知有困难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保护的渠道之后,王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来访我院申请保护。本着对民营企业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则,我院工作人员主动与执行法官协商,得到执行法官理解与支持。

另在审查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时,检察长得知葛某某投资并实际控制蚌埠一民营公司,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去年全年征税销售额约340余万,纳税21万余元。这次涉嫌诈骗,系因其对法律认识不足,案发后,葛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有退缴非法所得意愿,即主动承办案件,及时走访,实地查看公司经营实况,确定葛某某所经营公司符合《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中对民营企业主的认定标准,结合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规定,组织公开听证,得到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一致认同后,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总结回顾以往工作,虽然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服务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急需要进一步更新,支持保护的范围和措施有待进一步扩大和加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在今后的工作中,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不强、经营管理不规范、融资困难等问题,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细化、实化服务举措,精准把握依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的关系,落实好服务民营经济的各项举措。

一、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慎重处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六个界限”,即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切实维护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合法经营的安全感。

二、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打击与预防、打击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侵占企业财产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的犯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法治产品和检察服务。

三、对民营企业涉嫌的犯罪做到“六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拘留逮捕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不轻易发布涉及企业的案件信息;同时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为钱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使用企业的交通工具或办公设备,严禁赞助摊派,严禁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禁干预企业的合法自主经营行为。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立足检察本职,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关于“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的重要论述,不断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附件:

1.两个  “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2服务民企“351”工程: “三个专项”工作: 开展涉民营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工作; 开展涉民营经济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 开展涉民营经济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工作。 “五个系列”活动:组织一次学习研讨;组织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编辑一套风险防范丛书;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组织一次精品案件评选。一套机制:建立一套涉民企案件投诉控告办理协作机制。通过实施351”工程着力破解民营企业申诉难、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