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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顾客将不愉快购物体验发社交平台获300万浏览量,商家以顾客诋毁商业声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时间:2022-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购物体验不佳

顾客将经历发到网上
引发商家不满

遂将顾客告上法庭
究竟是商家名誉权受损?
还是顾客消费权利被侵犯?



网络平台分享购物体验遭起诉


广西玉林,陆某经营一家售卖服装及饰品的零售店。店内一个货架的中上部张贴有A4纸大小的告示,上写有“请勿试戴”的黑色文字,下面写有“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无死角监控,发现不法行为,坚决报警,不私了”的浅灰色文字。

2022年3月24日,被告吕某到该店购物,并在店内试戴了一个耳环,原告的导购员在没有事先告知店里的耳环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店里已经张贴有“请勿试戴”的告示为由,要求被告购买试戴过的耳环。被告吕某表示没有注意到告示,不想购买,最后在导购员的要求下还是购买了该耳环。
当晚,被告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作品,视频内配有原告店面情况和当晚购买商品的照片,且有文字说明“被强制消费了,不是说几十块钱的东西,看了几分钟都没有人过来,也没注意看到模糊的提示语,一戴上去马上就有人过来说必须买这对耳环,是真的不适合我的脸型,我说买另一副也不同意……金店都可以试戴呢!戴个耳环就不安全了?”


视频引起大量网友围观,商家知悉后认为该段视频明显诋毁原告商业声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是其销售业绩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实,该作品有3800多个点赞以及3600多条评论,截至开庭,该作品已有300多万的浏览量。另查实,在原告联系到吕某后,其微信朋友圈涉及本案的作品已经删除,吕某也将该抖音上的作品设为私密,外人无法查看。

法院:视频内容不存在侮辱诽谤


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该店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以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该店作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有名誉权。被告吕某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照片及短视频的内容是否侵害了该店的名誉权,应当根据吕某是否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予以认定。
被告吕某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和视频内容,主要是原告店面的情况,以及店内所购买的商品。视频配有文字说明“被强制消费了”,其文字主要是陈述购买经过及购物体验,并无故意扭曲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该作品也没有大量针对原告商店的恶意评论,实际上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名誉,被告吕某发布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上的照片、短视频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商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店堂告示的内容负责,不能以无效的店堂告示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该店没有事先将“不能试戴”的情况告知被告吕某,以已经张贴有店堂告示“请勿试戴,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为由,要求被告吕某购买其已经试戴过的耳环饰品,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告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章来源:公众号@广西高院、陆川县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