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通过对近年来区公安分局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到案经过中存在着制作不规范、内容过于笼统、有关量刑情节未在到案经过中予以说明、到案经过或无办案人员签字或无办案单位公章、到案经过上签字的人不是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办案人员、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书写、嫌疑人线索来源不明等问题。我院在对以往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向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等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了到案经过中要明确嫌疑人线索来源及嫌疑人身份;明确归案方式;到案后是否存在主动交代、如实供述、拒不供述等情节;明确记载有无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由二名以上参与抓捕或接受投案的工作人员分别书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建议。
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十分重视我院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查找问题和不足,对我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专门起草拟制了《关于严格规范制作“到案经过”材料的通知》(蚌公龙刑侦【2018】21号),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