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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检察院向公安侦查机关制发规范“到案经过”检察建议
时间:2018-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证据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证据的收集制作程序也必须合法,到案经过和相应证据材料收集的规范有着重要作用。

    我院通过对近年来区公安分局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到案经过中存在着制作不规范、内容过于笼统、有关量刑情节未在到案经过中予以说明、到案经过或无办案人员签字或无办案单位公章、到案经过上签字的人不是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办案人员、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书写、嫌疑人线索来源不明等问题。我院在对以往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向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等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了到案经过中要明确嫌疑人线索来源及嫌疑人身份;明确归案方式;到案后是否存在主动交代、如实供述、拒不供述等情节;明确记载有无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由二名以上参与抓捕或接受投案的工作人员分别书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建议。

    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十分重视我院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查找问题和不足,对我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专门起草拟制了《关于严格规范制作到案经过材料的通知》(蚌公龙刑侦【201821号),于201859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蚌埠市龙子湖分局全分局进行落实。

    我院针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到案经过方面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寻求解决对策,针对此一类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并得到了龙子湖分局的积极回复,以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使得问题得到解决,达到公检机关的双赢局面,共同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