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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5-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一位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将一面印有“公正检察 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我院未检科,感谢未检科的检察官伸张正义,让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199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女,2000年7月6日出生)的父亲李斌相识,二人成为朋友后交往频繁,张某某经常到李斌店里,并和李斌等人一起给李某某过生日,期间李斌夫妇亦告诉过张某某李某某的年龄。2014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某某给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接到判决书后,未检科审查认为“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畸轻,没有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提出建议抗诉的意见,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提出抗诉。蚌埠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当庭采纳了我院的抗诉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刑期由三年十个月改判为六年六个月。

    2015年,未检科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受案范围,打造工作新亮点,并结合实际制定《关于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暂行规定(试行)》,细化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措施。通过本案的办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